同城医药问答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3|回复: 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定罪与量刑

[复制链接]

2

主题

3

帖子

6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6
发表于 2023-2-11 13: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防止其扩散的制度和人身保护措施,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导致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包括三类:一类是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艾滋病病毒等,二类是布氏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出血热病毒等,三类是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梅毒螺旋体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员,因为过失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对于在实验、保藏、运输、携带传染病菌种、毒种过程中造成扩散的严重后果有疏忽或轻信。但如果行为人遵守了实验、保藏等规则,就不能认定为有犯罪过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同城医药问答网

GMT+8, 2025-7-7 21:52 , Processed in 0.13004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