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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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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8 21: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12月1日实施,共有九章80条,无论是对普通民众还是法律从业人员,这都是相对接触较少的一部法律,甚至部分民众在新冠疫情发生前根本就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存在。本期我们会将该法中与公民密切相关的要点进行简析,以便大家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以便指导自身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行为,更好的配合国家防疫管控政策。
一、传染病分级
按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指鼠疫、霍乱,我们熟悉的艾滋病、非典、狂犬病、血吸虫病、伤寒、肺结核等均属于乙类传染病,新冠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归为乙类传染病,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丙类传染病包括了流感、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
二、甲类传染病的法定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39、40、41条规定,医疗机构、疾控部门、人民政府对甲类传染病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实施机构实施对象具体措施
医疗机构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
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或其它必要预防措施
相关场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疾控部门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对密接者进行医学观察,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发生病例场所或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及紧急措施
  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隔离不能自费!)
  用人单位不得停付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
其中第39条特别规定对不配合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配合义务及隐私保护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一切单位及个人均应接受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同时规定前述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从本条规定来看,实践中发生的拒绝提供流调信息、拒绝参与统一核酸检测、拒绝隔离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此外大家可以留意到,官方公布的确诊病例信息中不再含有确诊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非官方渠道泄露、传播确诊人员前述隐私信息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传染病防控活动中各级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分工及职权
(一)国务院决定甲类传染病的交通卫生检疫,决定全国范围内的人员调集、物资调用、临时征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调整乙、丙类传染病种类
2、主管除军队外的全国传染病防治及监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甲类传染病实施隔离措施,但应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立即解除隔离措施。保障被隔离人员生活。
3、报上级政府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并决定解除(并不限于甲类传染病)
上述紧急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封存被污染的水源食品等物品、控制扑杀染疫动物、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4、宣布疫区(仅限于甲、乙类传染病),并对出入疫区人、物、车进行卫生检疫。
(三)居委会、村委会
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防控活动。
即居委会、村委会只能按政府、疾控部门决策之方案执行,无权另行制订防控政策或执行防控措施。
五、对参与防疫人员的优抚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对参与传染病预防、现场处理、接触病原体的人员,应该提供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六、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交通运输单位、供水单位、一般主体等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视情形给予不同处罚,最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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