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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乙类乙管”后,已被判刑的涉疫罪犯还要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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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3: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对感染者不再实施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感染不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强制医疗、控制措施,意味着“封控”“静默”统统成为过去式。


在过去的抗疫三年,个人或单位因不遵守防疫措施而受到法律处罚的新闻频发。违法者轻则受到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罚款或是行政拘留;重则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锒铛入狱。
如今,新冠感染已纳入“乙类乙管”。疫情防控政策发生巨大变化,此前被判刑的涉疫罪犯何去何从?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针对的是甲类传染病,而新冠已经降为乙类乙管,就不再满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对新冠感染不会再采取强制隔离、封控等防疫措施,自然也就不会有“妨碍”防疫措施一说。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冠相关的违反防疫措施等行为不再定罪处罚,那么,对于目前正在办理的涉及新冠病毒疫情传播的相关刑事案件,应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政策因时而变,未被判刑的当事人能够避免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已经被判刑的当事人呢?
此前,两名大货车司机因瞒报行程、引发疫情而被判4年的新闻,就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相关案例:
2022年1月22日,韩某和贺某驾驶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员1878人,城郊乡86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检方认为,两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韩某和贺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疫情防控政策变化前被判刑,正在服刑的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申诉、免除刑事处罚?
此处就涉及到了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对于尚未有生效判决的刑事案件,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又称“有利于被告人”准则。


但是,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对于判决确定有罪并已经生效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需要继续服刑。
相关法律:
《刑法》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针对大货车司机一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律师认为,如果两位司机提起上诉、且二审还未审理终结,那么根据该《通知》,两位货车司机就应该被立即释放。如果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通知》的出罪规定就和他们就没有关系,他们依然要在监狱服刑。
不过,结合目前的疫情形势变化,虽然涉疫刑事案件的已有判决无法撤销,但在刑罚执行期间,相关部门或许可以考虑在减刑、假释等方面更加人性化。
司机韩某接受采访表示,他虽然当时放弃了上诉,但目前已经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绥中县法院提起再审,改判自己无罪。”他希望在新政策出台后自己能被解除强制措施,让自己的生活恢复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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