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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不再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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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2: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针对检疫传染病的防止传入或者传出,做出若干具体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因为卫健委7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海关以及口岸相关单位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卫生检疫管理与之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期相比,将发生以下变化:
--海关无需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理由对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检疫,但需要注意,海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的卫生检疫不以“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为前提,因此也不会有所变化。
--海关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者疑似的,无需再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同时最迟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因国外或者国内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大流行,国务院无需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在国境口岸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者疑似的,无需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染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海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染疫人无需隔离,对染疫嫌疑人无需留验。
--对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区或者被污染的入境交通工具,无需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海关无需对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区的、被疫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疫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播或者有引起疫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不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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