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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号起,工资发放要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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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8 18: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冠肺炎”改名!工资发放迎来重大变化➝
12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0年卫健委发布新冠属于“乙类甲管”
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被隔离人员由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于2023年1月8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于同日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方案指出,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考虑到肺炎仅反映了病毒感染后较为严重的患病状况,不能概括所有感染者的临床特征,故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更为符合目前的疾病特征和危害。


根据方案,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不再实行隔离措施;
■ 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
■ 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 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措施;
■ 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2023年1月8日前
新冠作为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隔离治疗期间需要支付正常劳动报酬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此前也明确: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023年1月8日起
新冠感染回归乙类传染病管理后,阳性员工请假休息的,用人单位将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而是回归普通疾病的病假管理。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次调整对企业劳动用工有何影响?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是如果乙类传染病取消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显然隔离治疗期间支付正常工作报酬的规定显然也就失去了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同样失去了法律依据!
所以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予以发放!


▲注意
并不是生病就能享有病假工资,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只有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才能按病假对待。
员工根据企业请病假的规章制度,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报休病假。
你所在的企业对于无法工作的阳性员工是如何发放工资的呢?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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