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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波新冠“红利”?新冠感染“乙类乙管”后的七问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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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8 10: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刘彦伶


网友们戏称,这周末1月7日将是感染新冠“红利”的最后一天。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7号2022年12月26日)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并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也意味着为期三年的疫情防控终结。
但是,疫情防控结束了,阳和复阳都还在路上。之前的感染期间工资照发、劳动合同不解除那些福利,还算数吗?
<hr/>Q1:感染新冠工资怎么发?
【请假期间不再依照劳动合同的标准发放工资】
今年1月8日前,新冠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等,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也特别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是,自1月8日开始新冠感染已经不属于乙类甲管,而是与普通感冒发烧相同的传染病,故不能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支付。如果需要请病假,则依照病假的标准发放工资。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的制度。虽然我国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病假工资,但是大部分地区都必须遵守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最低标准。

Q2:只要感染新冠就可以请病假吗?
【并非感染新冠都得请病假、拿病假工资】
新冠乙类乙管之后,将没有针对患者等人员的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和普通生病一样,并非只要感染新冠就得请病假。新冠感染后的症状并不都十分严重,有些轻症患者和无症状患者并不影响工作,因此申请病假不见得一定会得到用人单位批准。

Q3:感染新冠的病假依据是什么?
【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非必须】
普通疾病,通常需要员工就医之后由医院开具需要休息的诊断证明,如此一来单位才批准病假。但是,目前医疗挤兑,即便想去医院做核酸检测、确诊感染新冠也不是件容易事儿。近期还听闻多例感染新冠后坚持上班、不幸离世的案例。因此,新冠病毒感染期间,如果员工身体不适,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参考抗原检测结果、机构核酸检测结果等给予员工一定期间的病假。


Q4:员工为请病假提供虚假的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结果,怎么处理?
【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新冠肺炎还是甲类传染病期间,就已经出现过多起为居家、逃避工作提供虚假的抗原检测、核酸检测结果的情况。如今随处可见阳性患者分享在社交平台的检测结果,虚假凭据的获得轻而易举,以此骗取用人单位的假期和工资,可能遭致被辞退。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关于禁止请假造假等相关规定的,员工一经违反则涉及被辞退的风险。
此外,即使单位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但是提供虚假新冠确诊凭证,情况严重的,北京地区的单位也可以参考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04.24)》第13. 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Q5:感染新冠,单位可以禁止员工进入办公场所吗?
【除非限制传染病患者从事的工作,否则不能随意禁止员工进入办公场所】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普通工作不能随意禁止员工进入办公场所。但是,新冠感染毕竟传染性较强,用人单位可以考虑纳入规章制度,以新冠感染者居家办公、调休等方式处理,既能保障员工的福利也能维护其他办公人员的健康安全。

Q6:感染新冠或者因新冠死亡,算作工伤吗?
【不一定视为工伤】
2023年1月8日前,其实感染新冠肺炎也并非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只有医护等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致:“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此外,本次卫健委发布7号公文之后,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因此,1月8日后上述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是否还适用也存疑。

Q7:感染新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会终止吗?
【除非在医疗期,否则不影响劳动合同终止】
乙类甲管期间,对于新冠患者等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因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是,该项规定明确要求处于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者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措施期间。然而,乙类乙管之后,感染新冠视为普通疾病,将不采取隔离等管控措施,对应的当然不满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措施等条件。因此,除非是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感染新冠期间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就将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不会延期至康复之后。
<hr/>



【免责】本文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家咨询,请向具有专业资质者寻求针对性解答
(编辑:杨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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