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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冠实行新政,单位只需支付病假工资,这8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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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17: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 段海宇 劳动法巴  2022-12-27 06:48 发表于广东




昨天晚上,国家卫健委发布权威公告,宣布: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下简称“《总体方案》”)。
法律解读:
国家将从2023年1月8日起,结束对新冠疫情的“乙类甲管”,实施“乙类乙管”。笔者认为,这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有如下八大影响:
第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在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在三级医院治疗。因此,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由于不再要求采取隔离措施。
第二、什么是“居家自我照护”?是强制性的还是按照医疗机构建议处理?是按照病假处理还是按照事假处理抑或待岗处理?本次公告并没有定性,对此,我们期待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作出规定,在新规出来之前,我们认为“居家自我照护”是与“居家自我隔离”相对应的,差别就在“自我”二字,“居家隔离”仍然属于疫情防控的强制措施,疫情防控机构有权对居家隔离者进行监测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感染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当然,感染性需要救治得,疫情防控机构也必须责无旁贷进行救治,而“居家自我照护”者,疫情防控机构不再进行强制干预,期间主要看感染者自己,就像政府宣传的那样,自己做自己健康的负责人。
第三、由于疫情防控机构不再强制干预,因此,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的,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循医疗机构的建议,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无需休假的,则劳动者应当上班,按照乙类传染病做我管理即可,如果建议休假的,则应当按照休假处理。
第四、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呢?本次公告也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既然不是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自然无需像之前那样支付正常出勤工资,同时,因为是感染新冠病毒引起,自然不能按照待岗或者事假处理,而应当按照病假处理,即用人单位需支付病假工资。
第五、如果医疗机构建议休假的,由于是按照病假处理,用人单位自然不能像之前对待被隔离员工那样处理,例如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者该员工之前有未休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该员工在此期间调休,或者按照年度内综合调剂休息日处理等等。
第六、政府不能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因此,任何地区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再以此为由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第七、国家将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因此,从2023年1月8日起,员工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大概率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国家财政不再大包大揽了。
第八、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为由拒绝员工上班,强制员工休假或者待岗。



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段海宇律师,执业多年,具有律师、仲裁员等从业资格。曾获深圳“优秀律师”等荣誉。专业诚信、服务热情、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深受社会好评。
目前担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专家培训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和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等职务,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用工、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并主要负责各类型企业的非诉和诉讼项目。其中,尤其擅长人力资源合规和股权业务,包括国企和民企的人力资源合规、规模性裁员,员工竞业限制、薪酬设计、绩效设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全流程管理,离职谈判,代理劳动仲裁诉讼案件、企业劳动常年法律顾问等。
段律师非常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著述颇丰,至今已经出版《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专著,并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邀请下,参与出版《典型劳动案件调解汇编》。



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专业化、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处理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累计超过1000余宗,实战经验丰富。
突发!国家卫健委深夜发文:劳动者感染新冠工资怎么发明确了!2023.1.8.起按照病假处理!

原创 王之焰 零言法语  2022-12-27 00:03 发表于上海
2020年1月20日,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下称“一号文”),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号文的发布意味着倘若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即所谓的「乙类甲管」,即目前现行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然而,由于国家卫健委于2022年12月26日深夜发布了新的政策,即将解除对新冠感染的甲类防控措施。这就意味着感染新冠将彻底告别「甲管」,回归为「乙类乙管」,即所有依照一号文颁布的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将失去依据。

因此,在2023.1.8.之后,劳动者倘若感染新冠,用人单位将可以不再发放正常工资报酬,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将视为劳动者病假,按照病假待遇予以处理!

所有用人单位喜大普奔!
不过用人单位仍需要注意一点。倘若因大部分劳动者感染新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在没有新的政策颁布和出台前,因此而停产停业的第一个月仍要向劳动者发正常工资报酬!
因为该项法律依据并没有变!《工资暂行支付》第十二条依旧有效。据此,殷切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新的文件予以解决。千万不能忽视数千万中小微企业的生存!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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