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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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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15: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及解读问答,明确: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因此,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自2023年1月8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不再适用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职工。
国家将从2023年1月8日起,结束对新冠疫情的“乙类甲管”,实施“乙类乙管”。笔者认为,这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存在以下影响:
1、职工感染新冠感染期间因症状严重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工资如何发放?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2023年1月8日之后,如果员工感染新冠病毒需要请病假的,企业可以按照病假工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
但2023年1月8日之前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居家隔离的,根据2020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12条规定可知: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下称“特殊人员”),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应当视为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如果大部分劳动者感染新冠,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工资如何发放?
在没有新的政策颁布和出台前,停产停业的第一个月仍要向劳动者发正常工资报酬,此时仍应适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023年1月8日开始,职工感染新冠病毒,坚持上班,企业能否拒绝?
由于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所以,如果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是可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得拒绝。
4、自2023年1月8日开始,职工感染新冠病毒,但无法提供抗原或者核酸检测结果,要求休病假,企业能否决绝?
员工自述确诊新冠,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抗原结果或者核酸检测结果予以佐证,又或者去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企业可根据这些佐证资料进行病假的审批。如无任何佐证,企业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予批假。
5、自2023年1月8日开始,职工感染新冠病毒,企业是否可以统筹安排休年假等
如果医疗机构建议休假的,由于是按照病假处理,用人单位自然不能像之前对待被隔离员工那样处理,例如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者该员工之前有未休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该员工在此期间调休,或者按照年度内综合调剂休息日处理等等。
但目前新冠肺炎期间劳动关系指引文件依然有效,尚有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存在,近期政府是否会相继废止过往指引文件或者有新的衔接文件出台?我们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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