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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
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
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
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确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是对人类健康
具有极大危害的疾病,具有传播快、防控难、危害大等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
健康。防止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
对于保护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大意义。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
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严
重危险的应当判处刑罚。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中的“传染病” ,是指由
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螺旋体、寄生虫等侵人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
损害以致危及生命的疾病。传染病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或直接或间接地传播,
造成传染病在人群中扩散、发生或流行。 “甲类传染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是指鼠疫霍乱。世界卫生组织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烈性传染病
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我国境内没有黄热
病,因此只将鼠疫、霍乱列为甲类传染病。 “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的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
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
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
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2019年年底至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
后,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
预防、控制措施,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提出的防控措
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处罚。
根据本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
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其中“供水单位”主要指
城乡自来水厂和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目前我国城
乡的主要饮用水源是集中式。 “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主要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
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卫生标准。 《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该标准对饮用水的细菌学、化学、毒理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是必
须执行的强制性卫生标准。为了防止污染城乡自来水厂的集中式供水,《传染病防治
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
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本项中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
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根据原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科研培训和质量控制为主。参
与国家利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划、方案和技术规
范的制订;实施重大疾病预防策略与措施;提供国家和省级的公共Ⅱ生检测与信息服
务;确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受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开展健康相关产品检测与评价;开展疾病
预防控制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负责中、高级人员技术培训;承担对下级机构的业
务考核。计划单列市、地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
承担较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技术支持;承担一定的科
研工作;组织指导、考核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培训中、初级专业技术和管理
人员;协助和配合上级开展相关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与组织落实。负责疾病预防控
制、监测检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卫生学评价等工
作;承担传染病流行、中毒、污染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救灾防病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和医院防保组织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
员;协助和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应用性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
物品,有关单位利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
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强制消毒处理。”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按规定要求进
行严格消毒处理,目的是切断传播途径以控制或者消灭传染病。 “消毒处理” ,是指对
传染病病人的排污物所污染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被传染病病原体所污染的环境、物品、
空气、水源和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等都要同时、全面、彻底地进行消毒,即用化学、
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达到无害化。例如,对鼠疫疫
区进行的雨淋喷雾消毒、灭蚤和杀鼠。甲类传染病中鼠疫耶尔森氏菌侵人人体的途径
是多样的,被感染的病人,由于病变的部位不同、病菌向外界排出的途径也不同,其对
外界环境的污染范围是广泛而严重的。因此,为消除鼠疫、霍乱病人的排泄物对外界
环境的污染,病人家属、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这样
做有利于保护病人及周围人群的健康,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拒绝。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准许”,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所在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人员明知某人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仍批准其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明知上述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违反规定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而未采
取调离其工作等措施,默许其继续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但是,对于不知道该
人为患病者或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同意其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不能视为本项规定的“准许”。“纵容” ,是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
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明知其违反规定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
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工作。传染
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如乙型肝炎患者。 “病原携带者” ,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
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能随时随地
通过多种途径向外界环境排出和扩散该病的致病性微生物,而有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
的健康人,造成该种传染病的传播。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病种限制他们的活动,规定他
们患病或携带病原期间,不得从事某些易使该种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类:(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
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
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扩散。这里的“物品”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疫区中的物品,这里的“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
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二是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一般是指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直接使
用过或接触过的|日衣物和生活用品,也可能是染疫动物的皮毛,这些都极易传播传染
病。三是没有进行消毒处理,即对于上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
品,没有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病原微生物。只有出售、运输符合
上述条件的物品,才能符合本项规定。对此,《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
用、出售和运输。”刑法本项的规定也与传染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相衔接。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
防、控制措施。这里的“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根据预防传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对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
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对严重发病区
采取隔离措施;(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的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禁止从事
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4)对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
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5)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
研、教学的人员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6)执行职务时穿防护服装;(7)对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
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行为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即可以认定为符合本
项规定。
依照本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本款规定的五项行为之—,引起甲
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
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指造成众多的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
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二款是对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
危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单位犯前款罪的” ,是指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
关规定,有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五项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
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行为。单位犯前款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款
规定处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三款是关于甲类传染病的范围如何确定的规定。依照本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
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传播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病原体在内的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既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可能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病原体在内的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一十
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已
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
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
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
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本条规定,以妨
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立法理由]
1. 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 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
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
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
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
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
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
他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
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了与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相衔
接,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的修改情况。一是将本条规定的传染病
的种类由“甲类传染病”修改为“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
措施的传染病”。二是与传染病防治法相衔接,在“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中增加一项
作为第(四)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
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三是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同时将“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四是将“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中第(二)项中“卫生防疫机构”修
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将“粪便”修改为“场所和物品”。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
到:首先,充分总结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的实践经验。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
袭而至,面对前所未知的新型传染疾病,我们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把遵循科学规
律贯穿到决策指挥、病患治疗、技术攻关和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为顺利控制和
战胜疫情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抗疫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暴露出一定的
问题,如个别地方出现一些行为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
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
需要修改刑法作出回应。其次,进一步与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
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
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
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
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
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
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
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
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
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巳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
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
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
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定罪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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