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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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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3: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是指因工作需要而接触传染
病菌种、毒种,从而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其中,“传染病菌种、毒种”主要包括三类:
一类包括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包括布氏菌、炭疽
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
类包括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
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
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所谓“违反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传染病菌种、
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菌种、毒种的
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二是—、二类菌种、毒种的供应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种、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
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是使用一类菌种、毒种的单
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种、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种、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四
是一、二类菌种、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种、毒种的邮寄必
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菌种、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对菌种、
毒种的引进、使用、供应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
规定,致使传染病菌种、毒种传播,使他人受到传染。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传染病菌
种、毒种传播面积较大,使多人受到传染,或者造成被传染病人因病死亡等。根据本条
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只有在造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予以刑事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本条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引起传染病大面积传播或者长时间传播;造成人员死亡或
多人残疾;引起民众极度恐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治的正
常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干扰;等等。
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需要把握好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针对的客
观行为有区别,本罪针对的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针对
的是因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是过失犯罪,若故意散布传染病菌种毒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根据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规定的是特殊主体,构成本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
种、毒种的人员;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没有对主体范围作出特别的限制。
[立法理由]
1979年刑法对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没有规定。 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十
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五
条是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将上述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并
规定了法定刑。这主要是考虑到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
带、运输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操作,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严重危及
公众生命和健康,并且严重破坏国家对有关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秩序,容易引起社
会混乱。因此,刑法将有上述行为,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规定为
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
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
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定(一)》
第五十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
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
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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